|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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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 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李秀秀、张福有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