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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一品梧墅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65,664.3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8,760.8元;以1,865,664.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清偿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8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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