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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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同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乡市同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2,379.72元,并从2019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新乡市同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同鑫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8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