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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设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设路支行利息、罚息3553574元; 二、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分别以其与被告***、***的家庭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设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被告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