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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621民初44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5516518Q。

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中段17号。

负责人:许廷永。

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张某某购买了被告的“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10份,保额为10万元,并且被告赠送保额为3万元的意外伤害险一份。2019年9月30日,张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尉氏县张市镇后高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路北侧树木相撞,张某某死亡于豫A×××××小型轿车驾驶员位,事故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被告应当依合同赔付保险金,但被告拒绝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同意解除保险单号为某某号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前赔偿原告***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共计70,000元。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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