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彦利借款2224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还债务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京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马彦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