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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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 二、陶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华支付欠款3279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张**华负担750元,陶国强负担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张**华负担430元,陶国强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