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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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芜湖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3336.73元; 二、被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255元,被告***负担77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1176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负担的部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