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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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