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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5686.5元,保险上浮费与交通费1000元,共计1668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