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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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李某1支付营运收入868701.72元,退还安全互助金160元,共计868861.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三、驳回上诉人李某1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75元,由上诉人李某1负担14213元,上诉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7元,由上诉人李某1负担7346元,上诉人金昌飞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