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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斯加特(重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优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一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98267.32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6月4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219.92元,此后,违约金的计算以未偿还的租金人民币98267.3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

四、被告成都一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4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102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337元,由被告***、成都一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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