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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98267.32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6月4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219.92元,此后,违约金的计算以未偿还的租金人民币98267.3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 四、被告成都一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4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102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337元,由被告***、成都一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