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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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7281.47元及利息1414.3元【利息计至2020年3月3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揭)桂农信个借字(2007)第480号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对抵押的位于阳朔县街)R栋2层25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抵押权实现之外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76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 -6- 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