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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9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792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39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8元,由被告***负担4066元,由被告***负担1742元,由原告***负担340元;鉴定费10750元,由被告***负担7525元,被告***负担3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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