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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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2,131.7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19.32元(原告预交10300元)减半收取4809.66元,由被告***负担4710.66元、原告***负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