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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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水泥款110040元、利息33012元,共计1430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