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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华新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赤水嘉豪春天置业有限公司228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27元,共计11629元,由赤水嘉豪公司负担7753元,贵州华新公司负担38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