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601,423.25元。 二、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601,423.25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大连昊佳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0元,减半收取30,510元,由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