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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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市源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市源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43252.5元及利息(利息以103095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市源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750元,合计62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4.02元,减半收取7377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