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