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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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投天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国投普瑞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投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国投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普瑞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天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投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普瑞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天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投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普瑞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天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