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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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南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海三龙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房(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47.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29.40元,由上海三龙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上诉人上海三龙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孙幸冬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