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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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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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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禾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9544.40元、担保费99600元;

二、被告宜昌禾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违约金40944.24元,并以139544.4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被告宜昌禾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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