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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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昌平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禾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9544.40元、担保费99600元; 二、被告宜昌禾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违约金40944.24元,并以139544.4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被告宜昌禾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