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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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9293号 原告: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东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玉,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原告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月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