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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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阳光西海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阳光西海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150元及违约金857.5元,合计18007.5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元,由被告绵阳市阳光西海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