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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山东泰安大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山东泰安大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