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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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麦凯乐购物商场有限公司 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麦凯乐购物商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商铺租赁款58852.80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并按照租赁款30%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被告江苏麦凯乐购物商场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