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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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02元,减半收取99551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5223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96元,减半收取209548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774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99551元,由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