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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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玉门市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在70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