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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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裕鑫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信伟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信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裕鑫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34392.08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裕鑫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05元、财产保全费2824元,合计7629元,由原告苏州裕鑫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元,由被告苏州信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