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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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 三、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为152083.35元、罚息为210000元、复利为77258.98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