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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

三、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为152083.35元、罚息为210000元、复利为77258.98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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