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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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盖金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漾一服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九宜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漾一服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678.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漾一服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上均以678.5万元为基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九宜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968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九宜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1元,原告北京九宜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32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267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