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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佰得商贸有限公司
阳山县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清远市佰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佰盛购物商厦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远市佰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合计94568.8元、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远市佰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80400元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以及自2018年1月6日起至14168.8元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清远市佰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元(原告清远市佰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清远市佰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1元,被告***负担2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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