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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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32553.10元; 二、被告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32553.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9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被告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98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