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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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间逾期交楼违约金36011.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90元,由原告***、***负担12580元,被告广州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