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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租赁费用368,64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68,649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5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5日开始计算,直至付清租赁费用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2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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