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西婵泛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028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多伦,成都市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西婵泛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翼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西婵泛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