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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西婵泛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028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多伦,成都市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西婵泛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翼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西婵泛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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