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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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江西长运新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0,950.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长运新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