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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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朝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 英德市日森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偿还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390.62元、罚息及复利(自2019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20390.6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15625%计付); 二、被告***、***、英德市日森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共同在25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英德市日森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日森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31号首层G1号铺的房产(权属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5396号)及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之一7C房(权属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4681号)、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之一3B房(权属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4166号)、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之一3A房(权属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5397号)、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S2室(权属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467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2500000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日森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