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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可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
台州市明雨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台州市明雨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728126.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8元,原告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414元,被告***、***负担8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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