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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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鸿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双方继续履行于2012年1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5385772.93元及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0500000元); 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固、修复,加固修复完毕后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立即全面复工。 四、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200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7804.84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7214.61元,由被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590.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6348.35元,由反诉原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443.84元。由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9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1500000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000元,由被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0000元。质量鉴定费2960000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