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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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富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天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荔富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3690元; 二、被告广州市荔富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的利息以本金1048695.28元计算;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的利息以本金959695.28元计算;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909695.28元计算;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以本金899695.28元计算;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869695.28元计算;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的利息以本金838695.28元计算;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以本金806695.28元计算;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778695.28元计算;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751695.28元计算;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723695.28元计算;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以本金693695.28元计算;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的利息以本金673695.28元计算;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653695.28元计算;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的利息以本金633695.28元计算;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以本金613695.28元计算;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以本金583695.28元计算;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以本金563695.28元计算;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的利息以本金543695.28元计算;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523695.28元计算;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的利息以本金523690元计算;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的利息以本金503690元计算;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83690元计算,均按每日千分之0.5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7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荔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