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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喀什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护理费887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6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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