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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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博尔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136号 原告:苏州博尔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桂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华,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创崴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华,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新,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苏州博尔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崴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26日向原告苏州博尔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指定原告苏州博尔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1328元。原告苏州博尔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苏州博尔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计664元。 审判长姚松杰 人民陪审员胡晓川 人民陪审员吴根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唐雷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