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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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盛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627050元; 二、被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盛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46270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盛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44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件反诉部分受理费24824元,因本案本诉部分与反诉部分合并审理减半收取12412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本诉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44688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482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