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威信县旧城镇人民政府、威信县旧城镇马鞍村民委员会、威信县民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二、撤销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威信县旧城镇建华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836.6元及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威信县旧城镇建华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36.6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及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56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130元由威信县旧城镇建华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者***、***连带承担533.7元,由***承担59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