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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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餐饮费6175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25元,原告***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