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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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7191号 原告: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崇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卓童,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智慧,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廷春。 原告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宇帆 审判员廖俭 审判员唐琦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陈伟玲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