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计量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诚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69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由顺诚公司负担582元,***负担9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顺诚公司负担773元,***负担12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