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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计量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诚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69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由顺诚公司负担582元,***负担9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顺诚公司负担773元,***负担12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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