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106429.26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为26935.92元、罚息及复利为673.95元,从2019年4月29日起的罚息及复利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有权从拍卖、变卖抵押物清远市清城区S253线石角段1号邦迪湾纳帕溪谷六路1层18号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